公告本校「課程學習型兼任助理作業要點」、「教學助理實習與實務課程開課原則」、表單暨相關作業流程。

1.    依據104.9.15政教發字第1040026022號公告函辦理。

2.    為鼓勵學生進行多元之課程學習,以實習、服務、研究、教學演練或其他學習活動落實修課目標,各教學單位(學院、系、所、學位學程)得提供學生選習結合實習、服務、研究、教學演練或其他學習活動元素之專業課程。

3.    本校在學學生符合下列二項條件者,得擔任學習型兼任助理:
(一)係以學習為主要目的,並修習上述第2點之專業相關課程。
(二)學習範疇為課程或論文研究或畢業之條件者,依各教學單位相關規定辦理。

承辦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