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 Anonymous 在 發表
一、教育部前以105年9月13日臺教高(一)字第1050127500號函諒達旨揭事宜。
二、鑑於近年來數位科技進步、課堂教學素材多元化之發展下,教師利用與製作教材已不限於書面形式,尚包含簡報、影音及動畫等數位檔案。為利教師能合法利用他人著作,請參考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頁有關校園著作權或網路著作權相關訊息,並請各單位向教師積極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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